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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化学化工学院来源:化工学院 原创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6日 10:03浏览次数:

院行发[2013]05号

为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根据《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发生价值2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

发生价值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等事故时,应及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处理。

二、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

3. 擅自操作、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器材的;

4. 因私使用的;

5. 其他责任事故的。

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 损失小于200元(含本数)的,按80%的比例赔偿;

2. 损失在201--500元的,按50%的比例赔偿;

3. 损失在501--1000元的,按40%的比例赔偿;

4. 损失在1001—2000元的,按30%的比例赔偿;

5. 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专案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

3.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无意造成的损失。

五、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 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

4.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六、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性交清赔偿费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七、赔偿费由当事人直接交给学院。

八、赔偿费只能用于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

九、对于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事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须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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