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文件
院行发[2010]1号
化学化工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的用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行政性支出,保障教学与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行政办是全院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用车调度权归口学院行政办公室。非经学院行政办而自行安排的用车,经费一律自理(紧急情况须事后办理补报手续)。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院领导公务用车;
2、学院接待用车;
3、学院组织的教职工集体活动;
4、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实习、见习等);
5、特殊情况用车(师生员工患病、治丧、突发事件等)。
三、凡因上述理由需派车的,必须由当事人在行政办填表,经相关院领导同意签字后由行政办联系派车。
四、办理公务改坐其他交通工具,所产生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
五、行政办因公务安排的车辆须是学校运输中心的车辆或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
六、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务会。化学化工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