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发[2013]02号
一、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禁止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药品,禁止在实验室吸烟、饮食、睡觉。
二、实验室内外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三、实验室电气的设计、安装及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与易燃可燃物品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和压力容器时,切实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对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器材、电源开关的位置以及事故救援的方法。
五、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摆放应整齐规范,药品、气瓶须按规定存放。
六、危险化学物品领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常用的易燃物品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验用量,爆炸性物品和剧毒物品不超过一次实验用量,并做到专人负责,随用随领。
七、危险化学物品限作小样实验,实验时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八、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九、移动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时,须按照规定操作,防止撞击、摩擦、剧烈震动。
十、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坠地、火烤、水烫、曝晒、接近高温。
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
十一、实验时,须穿实验服,必要时需佩戴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室内应当通风良好。
十二、实验时,不得离人。晚间和假日做实验须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事先向值班人员及实验室负责人申报。
十三、学生做实验时,实验教师须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药品,遵循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操作错误,确保实验安全、顺利地进行。
十四、实验中的废弃物等要按规定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
十五、处理装过易燃性气体和残存可燃蒸气的容器时,须先用水注满或者用惰性气体清洗。
十六、实验结束后,清理场地。剩余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须妥善存入专用的药品柜内或者送交药品室、预备室,不在实验台(桌)上开架敞放。
十七、实验室大门钥匙,实行专人管理,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经批准外借的,禁止私配钥匙,用后随即收回。
十八、实验后、下班前和节假日前,应检查门、窗、水、电及危险品的存放情况,作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立即整改,防火、防盗,防止发生事故。
十九、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妥善处置,保护好现场。
二十、对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学生实验而造成事故的,由指导老师承担60%以上的责任。
二十一、本制度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