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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化学化工学院来源:化工学院 原创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5日 10:08浏览次数:

院行发[2013]03号

一、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对外开放的原则。

二、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

三、建立仪器设备完整的操作规程,并在仪器设备附近显要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符合下列标准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

1.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按照教育部规定明确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五、每台大型设备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

1.熟悉仪器的结构与工作原理,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2.承担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服务性分析测试等工作;

3.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建立仪器的完整档案;

4.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外共享,收取测试费,并上交学院。

六、非大型设备管理员如需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发给“上机证”,允许单独或在管理员协助下使用。

七、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大型设备一律不外借。

八、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依据学院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处理。

九、本制度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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