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推选名单
主任:谢青季
副主任:宋建新、谭亮、马元鸿(兼秘书)
成员:(9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毛丽秋、 伏再辉、 杨亚辉、 杨荣华、徐满才、 梁云、 曾佑林、 廉世勋、 谭蓉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师范大学章程》、《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教学、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弘扬学术道德;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体现学科和专业代表性。没有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大局观念、民主精神、科学态度和学术判断力;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学科负责人推荐,委员人数为11名左右的单数,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当然委员。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以应到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院长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续聘连任。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八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办,负责其日常工作。工作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学科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与学术事务有关的规划;
(二)指导科学研究,审议科研评价体系、科研考核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评价、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参与学院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职称晋升的推荐或评审;
(五)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八)其他与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九)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评议具体学术事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院内外专家组,进行委托评审,其评审结果以应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可邀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公示和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超过半数及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和岗位聘任等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分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除。
化学化工学院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