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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委员会

作者:化学化工学院来源:化学化工学院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 11:30浏览次数:

学位委员会名单

主任:杨荣华

副主任:谭亮、谭蓉

秘书:唐建如

成员:( 10人,按姓氏笔画排序)陈湘萍、刘固寰、刘剑波、毛丽秋、 宋建新、余丽萍、杨亚辉、曾佑林、赵海红、周旺


化学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的学位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名。任期一般为3年。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一级/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可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院建设和学科发展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学院研究生办由学院研究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审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生源选拔机制;

(二)审定受理本科生、研究生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初审决定;

(三)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四)审查、评定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给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审查、评定优秀学位论文、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六)审查、评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审查、评定研究生奖学金、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等有关材料;

(八)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申诉、异议;

(九)审定各学位点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

(十)给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十一)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十二)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原化学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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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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