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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化工学院来源:行政办(1) 原创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09:57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文件

院行发[2018]6号

化学化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严明教学和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责任心、事业心,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重申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校发〔2018〕10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勤

第二条行政人员(含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考勤;教师上课、监考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活动等实行考勤。

第三条行政人员考勤由行政办负责;教师上课、监考考勤由教务办、研究生办、成教办负责,行政办督察落实。全院教职工学习、会议、活动等由行政办负责签到考勤。每月25日以前,行政办将本月的考勤情况汇总。

第四条行政人员上午工作时间是8:00—11:40,下午工作时间是2:30—5:30。上午签到时间为8点10分以前,下午签到时间为14点40分以前。严禁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离开办公室办事,必须告知去向;一般情况下办公室必须留人值守,因特殊情况全部外出,必须在办公室门上公示去向。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含“双肩挑"岗位上的人员),必须保证五分之四的时间投入管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参照双肩挑人员进行管理。其工作时间安排,处级干部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须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上班时间离开长沙市,须到学院行政办备案,并注明因公或因私。

第七条凡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记加班。行政人员因特殊原因须利用晚上、公休日或者假期进行工作的,经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交行政办公室备案,可实行补休制度。事先不报告的,不得补休。

第八条教师必须依照课表上课,不得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和擅离岗位。如有违反,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行政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教职工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活动等,每次扣50元;凡考勤徇私舞弊者,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十条教职工全年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10次者,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教职工凡一年内连续旷工达到五天,累计旷工达到十五天,上报学校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请假

第十一条凡请假半天以上(不含半天)必须事前书面请假报告,且必须履行审批手续。3天以内(含3天),报学院批准;3—7天(含 7天),须报学校人事处批准;7—30天(含30天),须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请假30天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请假报告均须送交行政办存档。

第十二条申请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按事假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病情紧急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婚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出外访学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请假期满,请假人必须在3天内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

第十六条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丧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此办法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由院务会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写明而国家、学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学校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学校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学校规定执行。

化学化工学院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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