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文件
院行发[2009]1号
化学化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坚持以教育为主、依法管理、服务师生的宗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逐级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发案少,秩序好,政治稳定,师生安全”的工作目标,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三条 安全稳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保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部门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一名副院级领导具体分管。院领导对各自分管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系、中心、所、室、办(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党办、行政办、学工办、成教办、科研及研究生办)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与所辖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在加强人防、物防的同时,适情安装监控报警系统。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行政办。
第七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计划,部署、总结安全稳定工作。
(四)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处理。
(五)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安全稳定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或案件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学院行政办负责学院日常的安全稳定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广泛开展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消灭灾害事故的自觉性。
(三)收集和处理涉及学院稳定和安全的各种情报信息。
(四)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部门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做好对学院内重点人口的调查和监控工作。
(六)制定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并向学校书面报告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保卫措施等。
(七)组织开展治安、消防安全的值班、巡逻、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院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案件。
(九)对全院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统计、管理,并负责全院范围内消防器材的补充、更新和检修工作。
(十)负责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文件、资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计划、报告等的起草、收发、保管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党委办负责学院的保密工作,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建设和管理好学院网站。
第十条 教务办、研究生办要加强对学院教师教学的督导,严格教学环节和教学程序,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工办、研究生办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成教办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招生、培训,及时掌握成教自考生的思想动态,管理好成教自考生的宿舍,确保成教自考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各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二)将安全工作与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稳定工作。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安全稳定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经费、设备、人员等。
(七)切实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的仪器、设备、现金、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档案等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严格落实购买、保管、使用和报废制度。
(八)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本单位(部门)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和发生事故;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九)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等调查发生在本单位(部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四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安全兼干(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安全责任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熟悉安全知识和安全器材的使用方法,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加强危险物品、仪器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随时作好灭火准备。
(四)宣传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安全制度。
(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六)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七)加强对火源、电源、气源、水源的管理,人离关好门窗等。
(八)向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安全建议。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参加非法组织。
(三)负责自己所在房间(办公室、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资料室、保管室、仓库、住房等)的安全,管理好房间内的物品、设备、现金和资料。人离要妥善做好火源、电源、气源、水源、门窗等的安全处置。
(四)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放、使用、报废等必须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五)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六)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带领学生进行活动(如教育实习、工厂实习、工厂见习、外出竞赛等)的领队老师负责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
(七)做实验时要掌握仪器设备和药品等的性能,注意安全,不得离人。
(八)教职工应做好家庭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学生要做好寝室的安全工作,并不得下河游泳。
(九)爱护安全器材设施,作好事故应急准备。
(十)发生事故时,及时报警,积极救援。
第十六条 院传达室门卫安全工作职责
(一)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遵纪守法,知晓报警、灭火等安全知识。
(二)值班时面容整洁,衣着端庄,文明礼貌,和蔼亲切。
(三)值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打盹睡觉,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娱乐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四)保持值班室的整洁,严禁在值班室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暖器等电热器具,不得违章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煤炉等灶具和炉具。
(五)确保学院大门口的整洁、畅通;负责院内车辆的停放工作,制止乱停乱放的行为。
(六)对出入学院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登记;凡不能证明有效身份的人,应责令其离开学院,对形迹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学院相关负责部门。制止收废品、散发广告、推销商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学院。
(七)若发现不安全情况(隐患、事故、案件等),除应采取妥当的处置措施外,还应保持现场,及时报告或报警。
(八)严禁在学院内和学院周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屑、树叶等。
(九)每天按时开关学院大门(早上6点开门,晚上10点关门);每天12点和18点巡查学院区域各一次。每晚10点关门后对学院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关灯(只留路灯)、关水、关好门窗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做好值班记录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职责
(一)参加灭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灭火技能。
(二)做好灭火的思想准备和物资准备,得到火灾信息时迅速赶赴火场,实施扑救。
(三)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伤员,疏散火场物资,维护火场秩序;
(四)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火场纪律。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防火的宣传教育,加强防火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列为各级党政负责人、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兼干(安全员)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业绩评定、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安全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变化和学院实际情况予以完善。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以及其他来院内活动的个人必须遵守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购、销售、存放、使用、报废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办理,严防一切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我院重点要害部位主要指:实验室、药品室、仓库、计算机房、资料室等部位。
第二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应张挂安全标志和安全制度,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 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单车、桌椅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一)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寒暑假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时做到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与隐患整改相结合,与落实责任制相结合。
(二)活动和实验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三)重点要害部位要每日巡查。
(三)学院每月到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制定自救灭火疏散预案,成立志愿消防队。全院师生员工,特别是志愿消防队员都要熟悉本部门、本院的总电闸、消防栓、水源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学院内应慢速行驶,确保安全,禁鸣喇叭。所有车辆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在院内举办演出、比赛、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等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条 禁止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三定管理”,严禁挪用、破坏。地栓扳手、消防斧、消防水枪存放传达室,由门卫负责管理,做到随时能取用。
第三十二条 发现他人违法犯罪、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三十三条 用火管理
(一)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应使用液化气炉、煤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如果确有必要使用用火设备时,必须书面报告保卫处,办理用火许可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二)在实验室、药品室、库房内、文印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三)学生宿舍不准生火、玩火,不准燃点蜡烛、油灯。
(四)不准在校园内焚烧物品、垃圾等。
(五)不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梗等应熄灭入缸;煤灰要用水浇灭倒在指定地点。
(六)燃点蚊香不得靠近易燃可燃物品。
(七)废纸、杂物、垃圾及时清除。
(八)禁止在学院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人离熄火、封火、关好门窗,进行巡查。
第三十四条 用电管理
(一)建立健全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或不安全的电器设备要及时淘汰更换。电器设备、线路老化或发生故障,应及时请专业人员检修或更换,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二)架设电源线路、安装和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要求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其他电器设备。
(三)严格控制使用各种大功率用电设备。确有必要使用时,必须书面报告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办理用火许可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四)学生宿舍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杯、电炉、电热取暖器、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毯等电热电暖器具。
(五)因活动需要临时拉接的电线和安装的电器设备,活动后必须撤除。
(六)电器设备、电线、电源开关、电源插座要与易燃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七)不得在床上使用台灯和在电线、电器上搭挂物品,严禁用电灯等电器烘烤物品。
(八)人离关电、拔插,进行巡查。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安装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每层楼设总控制室,各实验室设分控制箱,并安装指示灯,以便识别。总控制室由院(系)派专人负责,各实验室控制箱由指定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学生不得擅自开闭(出现事故或事故隐患时除外)。实验结束,即予关闭,离室时应予检查。
(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气设备与易燃可燃物品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增添电气设备时,由供电部门事先进行用电计量测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同一电线上,不得同时接通过多的电气设备,防止超负荷用电。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后的电气设备,他人不得擅自拆动。
(三)所有电源应按规定安装可熔保险器和空气开关,禁止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超负荷使用。用电量大的实验室,必须将线路更新到满足使用要求,并留有较大余量;必要时可单独安装线路。
(四)交直流电源和高压电源均应有明显标志,以便识别。高压电源应附操作规程说明书。
(五)装天线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避雷针、避雷器及专用地线。
(六)铁壳仪器设备等必须安装地线(一般接地电阻不超过4Ω),用电量大的实验室或使用大电流、高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必须专设地线,其接地电阻均不得超过4Ω。计算机室应按规定单独装专用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3Ω。每年应对地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更新。
(七)坚持定期检修制度,保持电气设备(包括稳压电源、电源开关、插座和线路)的完好,无不良接触现象;终端盒安装质量好,保持密封状态。电气设备出现非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八)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按规范布线。实验台(桌)上和地面上牵扯的电线、接线板,应采用电缆线,配备可靠的防护设施。裸露的带电导体必须装安全遮栏并标明警告标志。不得乱拉线路、乱接电源或任意拆卸电气线路。对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适当时候应予更新,防止线路老化,引起火灾。
(九)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用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十)晚间和假日做实验需要用电,须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事先向值班人员及实验室负责人申报。严禁在晚间、节假日实验室无人时,使用电热、电力等各种无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
(十一)使用电热干燥箱等电热设备必须接地,对需干燥的物品应制定相应的规定,严禁在干燥箱内烘烤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热真空干燥箱时,还应注意真空干燥结束后必须等温度降低,解除真空后,才能放进空气,否则会有燃烧和爆炸危险。
(十二)电工实验室的电动机必须安装在非燃烧材料的基座上。电动机和电动变阻器应与可燃结构、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每台电动机必须装独立的操纵开关和适当的熔断器。较大电动机的三相电源线上应安装指示灯。做好电动机的定期检修工作。
(十三)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性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十四)实验室日光灯、碘钨灯、高压水银灯的安装要保持一定的顶距及与其它物品的间距,特别是不能靠近可燃物品;不用或离开实验室时要及时关闭,防止长时间使用或镇流器积灰发热而引起火灾。
(十五)实验室使用电烙铁、电炉、电熨斗、变压器、电感线圈等必须采用耐火隔热的材料作基座或放在铁支架上,周围应无易燃物。不用时务必切断电源,防止发生火灾。
(十六)实验室的照明电和动力电必须线路分开。动力设备严禁连接在照明线路上使用,以免引起火灾。
(十七)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反对麻痹大意。停电、停止作业时,当即切断电源。
(十八)下班时,清理场地,切断电源,做到不留隐患。
第三十六条 电热干燥箱防火制度
(一)专人管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时遵守操作规程。
(二)禁止烘烤易燃挥发性物品。
(三)下班后或者夜间使用时,加强守护。
(四)测温和调节设备,要完备良好,使用中加强检查,发现非正常现象时随即停止使用,停电时当即切断电源。
(五)箱内不使用易破损、易倾覆和易燃、易变形,以及影响空气对流的容器和垫板。
(六)近处不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七条 电炉防火制度
(一)电炉限于教学、科研和生产使用。
(二)电炉设置在安全场所,与可燃物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电炉炉底垫放非金属不燃材料隔热,不直接放在木地板、木器具等可燃物体上使用。
(四)严禁在无特定安全装置的情况下为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加热。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电梯、冲压机械,高温、高压、超低温设备,电磁辐射设备等。对这类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
(二)对特种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三)实验室对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全部随机原始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安装单位和检验、修理、鉴定记录,设备改造时的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存在问题记录和评价材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拆卸和损伤。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和检修制度、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六)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制度
(一)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消防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二)凡性质互相抵触的气体,其气瓶要分室隔离放置,严禁混放,搬运时分车装运。空瓶、实瓶应分开(分室储存)。
(三)气瓶库(储存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二级以上防火建筑。与明火或其它建筑物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瓶库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四)气瓶库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要有便于装卸、运输的设施。库内不得有暖气、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也不准有地下管道或暗沟,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应是防爆的。气瓶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铺设。
(五)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能储存气瓶。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六)实瓶一般应立放贮存。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头(有阀端)应朝向一方。堆放不得超过5层,要妥善固定。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通道。
实瓶的贮存数量应有限制,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贮存量。
(七)容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八)建立并执行气瓶进出库制度,做到瓶库账目清楚,数量准确,按时盘点,账物相符。
(九)气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发现漏气时,立即移到室外安全地点,进行安全处理。
(十)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移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和肩扛、脚踹。
(十一)使用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气瓶和瓶内气体质量完好,方可使用。如发现气瓶颜色、钢印等辨别不清,检验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气体质量与标准规定不符等现象,应拒绝使用并做妥善处理。按照规定,正确、可靠地连接调压器、回火防止器、输气橡胶软管、缓冲器、气化器、焊割炬等,检查、确认没有漏气现象。连接上述器具前,应微开瓶阀吹除瓶阀出口的灰尘、杂物。
(十二)禁止敲击、碰撞气瓶。绝对禁止在气瓶上焊接、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和铁砧。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任意改装其他气体。不得充装、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十三)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
使用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远离射线、电磁波、振动源。
(十四)注意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禁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气瓶要防止日光曝晒、雨淋、水浸。要保护瓶外油漆防护层(既可防止瓶体腐蚀,也是识别标记,可以防止误用和混装)。瓶帽、防震圈、瓶阀等附件都要妥善维护、合理使用。
(十五)瓶内气体不得用光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余压)。余压不应低于0.05MPa。
(十六)瓶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可把瓶移入室内或温度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浇淋解冻。
(十七)注意操作顺序。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阀出口的侧后;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避免关得太紧、太死。
(十八)气瓶使用完毕,应立即关妥瓶阀,送回瓶库或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液化气使用安全制度
(一)液化气设置在专用厨房、专用场所,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气室内应通风良好,不得设置炉灶等其它火源。
(三)气瓶竖放,与气灶之间的外侧平面距离不小于1米。
(四)气瓶严禁敲击、碰撞、坠地、火烤、水烫、曝晒、接近高温。
(五)角阀、调压阀联接紧固,不得私自拆卸和修理。密封圈防止脱落、损坏。导气管联接牢稳,与气灶联接部分应采用板材或者管材等隔油,防止沾油变质。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
(六)必须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
(七)不得自行放气和倒出残液,禁止用火检查漏气,发现气瓶漏气时,立即移到室外安全地点,进行安全处理。
(八)严禁小孩玩火和摆弄液化气。神智不清的人和不熟悉液化气使用常识的人,不得使用液化气。
(九)对用完气的空瓶,要关紧阀门(开关)。
(十)液化气使用时不得离人,用后当即关紧瓶灶所有阀门。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化学试剂药品室防火制度
(一)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按照规定分类、分库、分柜(架)存放。
(三)库(室)内温度控制在30度以内。
(四)爆炸性物品、自燃性物品和其它需要防止高温的物品、防冻物品,分别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房内。
(五)各种危险化学物品,逐件贴标,注明性质和使用规定,分别加强安全管理。
(六)库(室)内不得进行分装、配料、拆装和其它可能引起灾害事故的操作。
(七)如有泄漏,及时处理,废旧包装及时清除,不安全容器及时更换。
(八)库(室)内严禁烟火,近处禁止明火作业和堆放杂物。
(九)库(室)内通风、干燥,防止阳光照射。通风窗和通风口安装细孔金属筛网,以防外来火源进入。
(十)拆装、启盖使用铜铝合金工具或硬镀铬工具,不得使用铁质工具,容器、包装不得敲打、撞击、摩擦,防止损坏和产生火花。
(十一)库房内不得安装电气设备,药品室内安装防爆型照明设备。
(十二)物品进出,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对于实验室领用的危险化学物品,定期清理,收回余量。
第四十二条 化学实验室防火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专人管理,他人不得任意动用。
(二)危险化学物品领用,从严控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常用的易燃物品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验用量,爆炸性物品和剧毒物品不超过一次实验用量,并做到专人负责,随用随领。
(三)危险化学物品性质相互抵触的,不得放在相邻的地方。
(四)危险化学物品限作小样实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五)容易挥发和有机溶剂,不接近高温,确需加温时,采用密闭装置。
(六)封闭式管路及设备的近旁,不得放置易燃、有毒和腐蚀性气体、液体和粉状物。
(七)移动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时,防止撞击、摩擦、剧烈震动。
(八)实验时,室内应当通风良好。
(九)电气的设计、安装及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和压力容器时,切实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十)学生做实验时,实验主持人事先教育学生掌握化学物品性能,遵守安全规则,并加强指导和监护。
(十一)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装入有盖的容器内,不得倒入水池、水槽和其它不安全的地方,实验台(桌)和地面上撒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当即清除干净。
(十二)装过易燃性气体和残存可燃蒸气的容器,实验用完后用水注满或者用惰性气体清洗。
(十三)实验结束后,清理场地。剩余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妥善存入专用的药品柜内或者送交药品室、预备室,不在实验台(桌)上开架敞放。
(十四)实验室大门钥匙一般不超过两片,专人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转借。经批准转借的,用后随即收回。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科研、教学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必须安排专人(可由负责安全的人员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2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 、产生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4 、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四)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必须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及处理方式等。
(五)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及环保规定。
第四十四条 教学仪器修理室防火制度
(一)专室专用,室内不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修妥后的仪器及时搬出修理室。
(二)电烙铁、电炉等电热器具使用时,要有良好的防火隔垫,不直接放在可燃物体上,遵守其他有关的安全规定。
(三)修理作业时,遵守有关技术规程,严防短路等事故发生。
(四)室内保持整洁,离人时随即切断电源,清理场地。
第四十五条 档案、资料室防火制度
(一)专室专用,禁止存放其它可燃物品。
(二)室内禁止烟火,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三)室内不接扯临时电线,电灯、电线、开关、插座等与资料、窗帘保持5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室内保持清洁,纸屑等废物及时清除。
(五)安全通道,保持通畅,不得阻塞,以利疏散。
(六)工作人员下班时,排除火灾危险因素,关妥门窗和水电。
第四十六条 文印、复印室防火制度
(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电炉、烘箱等电热器具的使用,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
(三)保持整洁,用过的蜡纸、废纸放入废纸篓(箱)内,适时销毁,不得积存。
(四)用于调墨和擦试的易燃液体,限放二公斤以内,用后封存,不随意乱倒。
第四十七条 普通物资仓库、保管室防火制度
(一)库房、保管室设置在环境安全的不燃建筑结构场地。
(二)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室内及其四周禁止烟火。
(四)各种物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分室、分处存放,堆码整齐。
(五)棉麻绒布等松散的纤维物资堆垛,保持干燥,堆垛内通风散热,并做好堆内深处的温度、湿度测量,防止自燃。
(六)照明灯一般不超过60瓦,悬挂在通道上方,电灯、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与货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厘米。室内不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和牵扯临时电线。
(七)照明用电设总闸控制,离人时切断电源。
(八)专室专用,不兼作住人、休息之用。
(九)保持整洁,废物及时清除。
(十)下班时,检查场地,关妥水电门窗。
第四十八条 教室防火制度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教室。
(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生火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三)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保持完整良好,使用时遵守操作规程。
(四)室内保持整洁,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五)最后离开教室的人应自觉关电、关门窗。
第四十九条 电子计算机房防火制度
(一)禁止吸烟、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禁止擅自增添电器设备和牵扯临时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三)电气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地面电线采用电缆线,配备防护设施。
(四)电灯、电线、电源开关、插座与窗帘、绒布、纸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六)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完好,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数量符合安全规定。
(七)人员离开机房时,清理场地,切断电源,关妥门窗。
第五十条 报告厅等公共场所防火制度
(一)禁止存放或者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三)不超过额定人数,通道内不准站人和增设临时座位,或者席地而坐。保持通道畅通。
(四)太平门朝外开,出口处设明显醒目标志,有放映、演出、开会、上课、比赛等活动时太平门不得加锁、上闩。
(五)门厅和休息室,不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
(六)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与幕布、窗帘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易发热的电气设备要安装在隔温的设备上;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七)管理人员在每次集体活动时,加强值班、检查,结束后清查场地,切断电源,关妥门窗。
第五十一条 办公场所防火制度
(一)文件、报刊等摆放整齐,数量过多时采用柜、架存放。
(二)字纸等随即投入纸篓(箱),适时清除,室内保持清洁。
(三)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烟头、火柴杆熄灭后投入烟灰缸内,不往窗外、楼下、字纸篓扔甩或者随地乱丢。
(五)电气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禁止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六)室内不留客住宿。
(七)值班、护楼人员加强检查,保障安全。
(八)工作人员下班时,清理火源,切断电源,关妥门窗。
第五十二条 门卫室、值班室安全制度
(一)门卫室、值班室应安装电话,张贴紧急电话号码表,配备应急照明工具、消防扳手、记录本等。
(二)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电气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用火、用气和使用电热电暖器具必须办理用火许可证。
(五)坚守岗位,对出入人员进行查询,对出入的物品、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必须做到及时发现、登记、整改,建立隐患立案、消案制度和必要的档案。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落实责任人,采取防范措施,尽快整改到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行政办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向隐患存在的部门、个人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行政办报送隐患整改复函。
第五十五条 对于确实需要由学院或学校整改的隐患,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向学院安全负责人送交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学院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召集会议研究整改办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并作出整改安排,定期整改。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事故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七条 学院行政办每年向学院领导综合报告各部门隐患情况,学院领导定期研究全院隐患情况,作出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每年召开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安全员会议不少于2次,并设立签到本和会议记录本,将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如实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通过安全专刊、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十条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组织新生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有关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防护知识。
(三)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有关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有关交通、旅行安全常识、
(七)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常识。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工、电梯工、锅炉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火灾危险重点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橱窗、网络等宣传工具,应在安全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安全稳定工作奖惩
第六十四条 学院每年拨出一万元作为当年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稳定工作总结评比。
第六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院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细则,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教职工、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或帮教轻微违法人员有明显成效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院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院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全年无事故和案件的。
(五)在抗险救灾中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安全责任人未确定或变动未及时补上或职责不明确的。
(二)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会议、训练、检查、值班等活动的。
(三)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热器具未经学院行政办同意的。
(五)私拉乱接电线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的。
(七)对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根据情节、后果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的处理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二)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火灾、水灾、爆炸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四)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院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
(五)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不听指挥,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的指示、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指示、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学院过去制定的条例、办法和规定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