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报告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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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7号 报告厅是学院举办学术报告、讲座、会议的场所,为了加强报告厅的管理,提高报告厅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1. 报告厅由院行政办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 报告厅的使用安排遵循院级会议及活动优先的原则。如无重大会议和活动安排,则按照申报顺序使用报告厅。使用报告厅,原则上参加人数规模不应低于80人,不可超过260人。外单位使用,必须报告学院分管院长,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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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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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门卫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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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6号 一、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出入学院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服从门卫的管理。 二、门卫值班须按要求着装,注意仪表形象,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三、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打盹睡觉,不得饮酒,不得进行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除来访接待外,非门卫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闲聊。 四、保持值班室的整洁,禁止在值班室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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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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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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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5号 为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根据《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发生价值2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固定资产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 发生价值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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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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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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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实验前应做好预习工作,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了解有关仪器和药品的性能,熟悉其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实验前检查、核对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品是否齐全,名称规格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教师报告。 三、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药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指导教师。 四、按要求穿着实验服等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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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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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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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实验前须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用药品的性质。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做好防范措施。 2. 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无损,装置是否正确稳妥。实验进行时,应该密切注意仪器有无漏气、碎裂,反应进行是否正常。 3. 灯火加热时要注意安全。在酒精灯快烧尽、灯火还没熄灭时,千万不能注入燃料;熄灭酒精灯时,要用灯帽来罩,不要用口来吹,防止发生意外;不能用酒精灯作为点火工具,以免酒精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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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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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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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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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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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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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3号 一、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对外开放的原则。 二、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 三、建立仪器设备完整的操作规程,并在仪器设备附近显要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符合下列标准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 1.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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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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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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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发[2013]02号 一、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禁止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设施和药品,禁止在实验室吸烟、饮食、睡觉。 二、实验室内外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三、实验室电气的设计、安装及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与易燃可燃物品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和压力容器时,切实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对电气设备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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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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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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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保 护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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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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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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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化学品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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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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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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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 教技〔2005〕3号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建立和谐型社会,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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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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